央行征求意见: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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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资料报送)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信息,经审计的经营数据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与公司治理、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三条(保密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公平竞争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第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编辑:PHP编程网 - 湛江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