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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2021财年Q3净利润592亿元,高于市场预期

发布时间:2021-02-14 18:48:21 所属栏目:业界 来源:网易科技报道
导读:副标题#e# 北京时间2021年2月2日晚,阿里巴巴集团发布2021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财报显示,本季度营收2210.8亿元,高于市场预期的2141.58亿元,同比增长37%。净利润592.1亿元,高于市场预期464.04亿元。 2020年12月,中国零售市场移动月活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支付市场发展迅速,但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直连,通过银行违规进行跨行清算;部分机构“无照驾驶”,违规经营、挪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2017年以来,央行和相关机构从备付金、跨行清算、业务许可、条码支付等方面密集出台文件,“严监管”和“强服务”结合,打出了清理整治支付市场的组合拳。但是,由于这些制度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威慑力不够,难以完全满足对支付清算市场的监管需要。《条例》法律层级更高,威慑力更强,将更好地规范支付清算市场。

强化反垄断,明确支付机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相比于此前出台的规范支付行业发展的文件,《条例》一项重要的新增内容,就是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条例》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分为两个层级,被外界看作直接针对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互联网支付巨头,也是在《反垄断法》对市场界定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央行对支付领域的反垄断明确具体而详细的界定标准。

一方面,对于存在一个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另一方面,对于存在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支付机构若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央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类情况认定标准中,“分母”涵盖的范围并不相同,前一类是指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后一类是指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尽管《条例》未明示两类市场的具体涵盖范围,但从字面意义看后者范围大于前者。

不同的界定范围对互联网支付巨头带来的的影响也会不一样。尽管支付宝、微信财付通可能会满足前一类的预警界定门槛,但如果后一类的“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包含银行体系的支付市场,互联网支付巨头是否满足门槛标准则需要官方公布更详细的电子支付市场数据。

(编辑:PHP编程网 - 湛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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