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最高可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千分之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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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国家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执法中有拒不接受检查、屡查 屡犯、拒不落实整改等情形的,可以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或以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象、环节进行收费的; (四)对已经明令取消或免收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以变更名称等方式变相收费的; (五)不执行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对象、环节和范围等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 (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七)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捆绑收取,或利用职权代收经营服务性费用的; (八)利用职权强行收费或者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九)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个人或其他 组织承担的,责令国家行政机关改正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费的,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处罚上限】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 第十八条【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迹象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 第十九条【配合检查义务】 经营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主体应当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财物,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作虚假陈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第二十一条【多收价款的处理】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法所得计算】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经营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或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从重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编辑:PHP编程网 - 湛江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

